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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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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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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新中国史研究、战略人才、党的思想建设、扩大内需、乡村振兴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李正华:新中国史研究助力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正华指出,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中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提升新中国史研究资政育人的作用与功能,为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站稳政治立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努力构建新中国史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三是创新教育传播手段和载体,更新传播理念、创新传播方式,完善优化新中国史宣传教育与传播路径。四是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更加深入地总结新中国史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摘编自《光明日报》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贵州新发展理念与多党合作高端智库研究员、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光辉指出,战略人才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是支撑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把建设战略人才力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完善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核心技术人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各项发展事业中来。一方面,高校要当好人才的“摇篮”。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教深度融合,不断强化基础研究,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的重要作用,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产教深度融合,推动企业设立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将科技资源、“校内+校外”产学研转化成果转变为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企业要成为人才的“蓄水池”。企业要不断深化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科学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才“选育管用”机制,可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平台,不断创新人才培育培训方式,开展技能提升行动、知识更新工程;企业要发挥“出题者”作用,探索建立“研发基地—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科研成果转化链条,当好项目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同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立跨界融合创新平台,实施“项目+人才”“平台+人才”等模式,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摘编自《经济日报》

  【王孟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中宣部《党建》杂志社编辑王孟秋表示,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必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一方面,紧扣最新理论成果,解决好用什么武装的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另一方面,注重宣传教育方式,解决好怎样武装的问题。我们必须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同时,面向党员和大众,解决好武装谁的问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需要发挥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引导他们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通过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教育人民、带动群众,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摘编自《人民日报》

  【陈江滢: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陈江滢认为,深化改革需要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制度型开放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内需发展增添强大动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第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在消费类型方面,应根据行业特点放宽或取消服务消费领域的准入限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第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完善投资管理模式,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审批数据部门间共享机制。第三,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第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支持外资企业扩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摘编自《学习时报》

  【黄祖辉、姜霞: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浙江树人学院管理学院姜霞指出,数字技术和平台深度嵌入农业农村发展各领域,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能够不断解放农村生产力,优化生产关系,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通过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既要以数字创新驱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又要不断弥合数字鸿沟,推进数字包容,使所有群体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裕、生态富裕。第一,强化“数字准备”。可以考虑将数字包容纳入数字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乡村数字网络、数字平台、数字服务的接入性、连通性,将数字乡村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效降低网络建设、维护成本。第二,提升“数字就绪度”。普及农村数字教育,加强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开展数字技能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提供简易、易懂的互联网产品服务指南或课程,广泛开展各类型的农村在线教育。第三,推进“数字参与”。以数字创新激活农村农民发展的积极性,提升数字技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率,有序推进农业三大体系数字化转型,以电商商业模式创新驱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以平台聚合有效整合数字资源。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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