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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彩票2024-03-24

N95口罩价格“跳水” 有商家回应称按市场波动定价******

  N95口罩价格大跳水 一天降价3次 有商家回应称按市场波动定价

  近日,有网友反映,此前买的N95口罩价格在自己收到货时已经下降。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同品牌N95口罩的价格随着疫情形势的变化,在2022年12月经历先涨后跌,价格高的时候一只单价超过4元,目前大多数N95口罩单价不超过2元。价格下跌时,有的N95口罩甚至是按半价降价,有的一天之内降价3次。对于N95口罩价格波动的情况,1月16日,多名商家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目前价格下调是因为店里做活动,所以有优惠价格。有商家表示,口罩价格都是按市场波动来定的。目前,针对N95口罩的价格波动,多数商家提供7天或15天的保价服务。

  网购N95一只单价2.5元

  三天后收到货降至1.7元

  近日,多地陆续宣布,新冠感染的高峰期已经过去。对此有网友表示:“没错,此前购买的N95口罩价格已经大幅下降。”有网友开玩笑说:“2022买的最亏的就是N95口罩,我买的时候330元一盒,现在同样的口罩只用60元。”也有人说:“阳了第二天在大药房蹲点买一盒,一只N95是4.5元,一盒50只。”还有网友说:“6元一个的N95口罩囤300个,那时要用没办法。”对此,有人在收到货时发现口罩已降价,拒收后重新下单,有人在发现降价后申请退差价。

  王欣欣(化名)在网上发帖称,她1月2日购买某知名医疗用品品牌的N95口罩,3盒90只一共花224元,平均一只约2.5元。结果1月5日她收到货就发现该款口罩降价,3盒90只口罩206.1元,还送30只,平均一只1.7元。在其跟卖家反映这一降价情况后,“卖家给我补18元的差价”。但之后,王欣欣又发现,该款N95口罩再次降价,降价后平均一只约1.5元,“181元90只,还送30只,相当于181元120只。”

  当王欣欣找客服第二次申请退差价时,客服回应,已经过7天保价期,没有差价可退。随后,王欣欣在自己帖子的评论区表示,在她第二次申请退差价后,卖家又连夜涨价25元。

  有网友买N95口罩

  发现一天降价3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N95口罩早在元旦前就开始降价,有网友在2022年12月25日晒购物车称,才买没几天的N95口罩已经降价,某品牌口罩50只装的价格为218元,平均约4.36元一只,距离其加入购物车已经降价57元,平均一只降价超过1元。在其评论区,有网友在2022年12月31日留言,她买同品牌的N95口罩,“买的时候是100个331元,现在110个降到100多元。”

  1月16日,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述品牌口罩不同卖家有不同售价,A商家该款口罩的折后价格是一盒25只39.62元(折前价格61.9元),四盒100只147.38元,平均一只约1.5元左右;B商家该款口罩一盒卖到122.8元,四盒100只426元。但后者没有任何买家评价,前者有3万多条买家评价。

  在A商家该款N95口罩的评论区,有买家称,该款口罩一天曾经一天降价3次。据该买家晒出的订单截图显示,其在2022年12月26日下单,一盒25只价格102.51元,12月30日上午发现该款口罩一盒的价格已降至81.6元,后来发现这个价格再次降为61.9元(实付47.4元),当天下午发现第三次降价时,一盒的售价是58.8元。

  在此条评论的留言区,不少买过该款口罩的买家都反馈降价的情况,有人称其刚收到货就发现口罩降价一半;有人表示,其在2022年12月29日买100只花377.54元,1月2日收到货,但1月8日就发现100只口罩售价已降至174.73元,差价有202.81元;还有人表示其在11月份下单时,200个口罩151.9元,但因疫情无法发货,到12月份就发现200个口罩的价格已经涨至830多元,价格涨几倍。

  价格一个月内先涨后跌

  商家称按市场波动定价

  1月16日,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王欣欣买的口罩目前显示120只折后价为206.1元。对于该款N95口罩的价格波动,该店铺客服1月16日称,口罩降价是因为店铺做活动调整后的价格,客服也不知道后续价格是否还会下降,但店铺提供15天保价服务,从下单日开始算,只能申请一次退差价。

  对于N95口罩价格波动的情况,A商家客服表示,在店铺付款后7天内产生的降价,支持退差价,但年货节、双十二、双十一等大型活动不支持保价服务。

  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在电商平台上,N95口罩的价格单价基本上在1元多,少有单只价格超过2元的。对于N95口罩随着12月份的疫情形势变化价格先涨后跌的情况,有商家表示,口罩的价格都是按市场波动来定的,有多名卖家表示,目前的口罩价格确实下调,但这是因为店铺做活动,所以有优惠。对于N95口罩近期降价的情况,多数商家提供7天或15天的保价服务,从收到货或下单日开始算时间,但退差价只能申请一次。

  文/本报记者 戴幼卿 实习生 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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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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